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统计检查证》的发放和使用,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根据《xx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国家统计局依法颁发的《统计检查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是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统称执法人员)实施统计管理,进行行政执法及监督的法定身份证件。
第三条 执法检查科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报批,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职位任职;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统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第五条 执法证件的申请、审核、报批,申领、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科室提出申请人名单,交执法检查科。成绩不合格者,由执法检查科安排培训学习;
(二)申请人填写《xx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并附近期免冠一寸标准照片三张,连同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执法检查科。
(三)执法检查科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局领导,经局领导签发后向市政府法制局申领执法证件;
(四)执法检查科将执法证件颁发给行政执法人员;
(五)执法检查科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档案,将执法人员名单统一登记造册,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在有关文书和记录中记载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编号。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注销其已经取得的执法证件:
(一)用虚假、舞弊等手段骗取执法证件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统计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五)故意违反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造成错误裁决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七)超越权限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将执法证件交其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不宜再从事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八条 暂扣或注销执法证件要登记立案,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书而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提交执法检查科,由执法检查科提出暂扣或注销的处理意见,由局领导签发。 暂扣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暂扣期间证件由执法检查科保管,被扣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期限届满后要求发还执法证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所在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及工作需要向执法检查科提出发还建议,由执法检查科作出发还决定并报局领导签发。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丧失执法资格。 被注销的执法证件由执法检查科收缴。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一旦遗失立即向执法检查科作书面说明,并申请补发,原执法证件公告注销。
第十条 执法人员调离本机关或调离统计执法岗位和退休的人员,自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原执法证件自然失效。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应当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时,收回执法证件,转交执法检查科统一收缴。
第十一条 执法证件自发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持证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按统一要求将执法证件交执法检查科办理换证手续,有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期限届满后,原执法证件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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