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局印章(指办公室保管的局行政和党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规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局印章由机要秘书保管,未经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不准带出档案室。
二、以局名义发文、报表等,由机要秘书根据局领导的签字、批示加盖局印章。
三、处室业务需要加盖局印章的,须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四、局属单位业务需要加盖局印章,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经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或报分管局长批准。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加盖局印单,须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或报局领导批准。
六、除以局名义发文外,使用局印章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使用人应清楚地填写用途、时间并签名。
七、正确使用印章,加盖印章要完整、端正、清晰。
八、对外联系工作出具介绍信涉及人、财、物内容使用局印章时,须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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