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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日期:09-28 16:45:55 | 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310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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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主决策内容、程序和方法,健全我局党组领导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全局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民主管理局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决策局务,必须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与党的政策、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局党组负责召开局党组会议、全局会议、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并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局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 民主决策局务,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案。一般由局党组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民主决策。议案提出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按照决策的职权范围,确定需要提交哪一种形式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三)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时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四)公布决策结果。对需要公布决策结果的事宜,利用召开会议或雄关统计网等形式向全局公开。

(五)依法组织实施。议案通过后,由责任人或责任科室组织实施。

(六)依法管理和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局党组要跟踪监督和加强管理,并自觉听取大家意见,强化群众监督,避免局务管理工作的失误。

(七)公布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通过召开会议或雄关统计网向全局公布,让大家知晓。

第五条 在执行的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民主决策的有效实施。执行中如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应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局务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 党组会议

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参加,书记主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记录,会后要及时落实有关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议题,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八条 对涉及干部问题、大额经费支出问题及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决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式大会前党组成员应进行沟通酝酿。凡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先不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节 科级以上干部会议

第十条 科级以上干部会议是以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通过投票表决局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全局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由局领导或相关责任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节 全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由全局正式职工参加。召开全局会议,应当有全局职工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全局会议由局党组召集,局党组书记或指定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全局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

(二)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三)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

(五)表决与通过;

(六)宣布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七)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务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如遇局务会议决定、决议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擅自更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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