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高行政大楼的管理水平,把行政大楼建成整洁、卫生、文明大楼,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制定行政大楼管理守则,请共同遵守执行。
一、大楼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一)环境卫生管理
1、大楼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行政事务管理局及各单位共同负责。
2、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应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
3、大楼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废纸等;严禁从楼上抛扔废弃物。
4、禁烟场所不得吸烟。
(二)绿化管理
1、大楼公共场所绿化管理由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
2、各单位自行购置的花卉盆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保养。
3、机关工作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将公共场所的盆花、盆草搬入办公室,不得攀折花木和践 踏草坪。
二、大楼安全管理规定
(一)大楼安全保卫实行责任制,每年由行政事务管理局与各单位签订责任状。
(二)各单位下班前对每个办公室门、窗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向行政事务管理局总务科联系(电话:85181234,夜间值班电话:85182700)。
(三)非值班人员不准在大楼内留宿。
(四)密级文件和重要内部资料等秘密载体,下班后一律存放在有安全措施的文件柜内。
(五)贵重器材要存放在有防盗设施的橱、柜内,并由专人保管。
(六)严格执行“财务现金管理制度”,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不得存放办公室抽屉内过夜。
(七)公物带出大楼,请自觉接受保安检查,获准后方可带出。
三、大楼消防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二)不准在大楼办公区域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使用电热器具。
(三)办公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和个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单位废旧文件、杂物到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六)现有消防设施、器材,非应急情况或未经安保人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大楼通讯管理规定
(一)大楼内的通讯由行政事务管理局总务科统一管理。电话安装、移机、变更电话功能、机线设备的更换和维修等,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二)公共通讯资费由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费。
五、大楼车辆停放规定
(一)车辆严禁停放在行政中心广场。
(二)各单位车辆应停放在指定车库白色停车线内。
(三)上级和友好单位前来参观的车辆,应由接待单位配合大楼保安统一调度,停放指定区域。
(四)停车场(库)内严禁烟火。
(五)停车场(库)内严禁冲洗车辆,保持整洁。
(六)车辆抛锚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七)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指定车库,并摆放整齐。
六、大楼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大楼各共用的主要会议室由行政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各单位使用主要会场,须提前向行政事务管理局总务科(电话:85181234)预约、登记。
七、安全节约用电等规定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下班前应关闭空调及办公照明。
(二)为保证大楼公共通道空调经济运转,请随手关门。
(三)公休日及晚间保安人员将关闭楼道空调和走道部分照明。
(四)广场喷泉规定早8:40-9:10,晚19:00-19:30开启,大型活动及重大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早通知总监控室并确定喷泉使用时间。
八、办公家具管理规定
(一)由行政事务管理局对大楼内的办公家具进行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
(二)添置或更换的办公家具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核对,防止资产流失。
(三)损坏的办公用具应及时进行维修。
九、大楼报刊、信件收发管理办法
(一)在2号楼底楼设收发室,由专人承担大楼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二)收发室每天上午10:30-11:00,下午15:00-15:30提供服务。
十、本守则已经区四套班子办公室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