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之内的各类事项,办公室承办科室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三)县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和所属单位对符合本规定、材料齐全且属于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及时处理,按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四)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管主任应当亲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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