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原住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或现住在хх国)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曾用名为ххх。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在境外。
2、如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可不写“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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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9-29 14:20:14 | 其它范本 | 浏览次数: 960 次 |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