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这项并不算特别重要的立法,因其中一条规定而引发高度关注:“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这一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流动商贩将合法化”,并赢得了各界高度评价。看惯了城管和流动商贩冲突的人们,寄望新规能终结猫鼠游戏,进而解放个体经济和非正规渠道就业,促进社会良治。
然而,作为条例“密切关系方”的城管部门,却给这种“过度阐释”泼了一瓢凉水: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负责人日前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理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相关法规早已明确,个体工商户是可以“流动经营的”。也就是说,流动商贩并非天然不合法,只是需要登记,照章纳税即可。
城管部门高调表态,本意或在明确对流动商贩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而非城管,或是不愿总替各种冲突“背黑锅”。他们无意中也帮我们澄清了一个事实:即使按照既有法规,流动商贩也是“合法化”的。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城管和流动商贩的对立呢?
这与一些地方长期本末倒置的城管思路有关。把流动商贩视为城市形象的“天敌”,不是想办法规范疏导,而是一味取缔。再加上运动式的“创卫”和市容整治,流动商贩每次都成为首当其冲的清理对象。在这种思路下,个人选择灵活就业的基本权力被忽视,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长期以来也被弄得“非法”了。
在对流动商贩的整治和清理中,“战斗”在最前线的是城管。城管形象不佳,固然有自身行为简单粗暴等原因,但也有一部分是背了这种管制思路的“黑锅”。而城管部门的权力来源和执法依据不明确,也是城管部门长期被质疑的软肋。在一些城市,大到建筑施工违法,小到整治路边摊,都属于城管的执法范围。很多管制的空白或灰色地带,都让城管冲锋在前。城管部门在不同城市挂靠在不同部门,执法人员成分也很复杂,包括很多临时聘用的社会人员,不出问题才怪。
因此,面对可能是“合法”的流动摊贩,城管人员似乎也需要一个“合法”的身份。行政执法要求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行使查处、罚没的权力。城管“合法”化,可能正是城管“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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