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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秘书法律知识:外资企业法

日期:05-18 14:41:39 | 秘书资格考试 | 浏览次数: 159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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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等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登记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 
(2)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用投资者所有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1)外商企业用地的解决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2)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的费用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用。 
4.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1) 外商独资企业的物资采购; 
(2) 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3) 外商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4) 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外资企业法还规定,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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