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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

日期:09-29 11:29:59 | 合同样本 | 浏览次数: 605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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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与支付 
  60.1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 
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 
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 
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 
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 
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 
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 
表示。 
  (8)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 
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60.4款规定,将本款(4)(5)(6)(7)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4款所书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 
(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 
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 
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 
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 
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75%: 
  (a)进口材料的cif价,或 
  (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 
  (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 
月扣回;和 
  (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据第 6o.1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 
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 
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 
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 
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 
如果根据第48教的规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余额部分。 
  60.6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下称“动员预付款”), 
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 
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回。 
  60.7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b)据 10.1 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8款规定全部回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 
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 
书后28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 
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 
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9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o.10 竣工报表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的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 
文件,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移交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监理工程师将银60.2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1 最终报表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56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终 
证书草案(下称草案)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 
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 
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60.12结清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 
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 
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60.13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 
之后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 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 
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 
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4 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 
款规定进行。 
  60.15 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 
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第51款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 
调整。 
  60.16 支付时间               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 
主后56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约束。若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9款享有的权力。 
  60.17 支付地点               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d 
进行a【 
  (b)对于根据第47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1 
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 
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60.3款规定进行。 
  60.19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 
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62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 
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 
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 
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 
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款规定的第 
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 
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 
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l 
  63.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 
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 
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 
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3.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1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或 
  (e)与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 
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 
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 
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 
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 
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 
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 
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 
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 
于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 
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 
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 
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 
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 
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 
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 
  65.1 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 
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 
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yao、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 
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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