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药监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xx经济,繁荣市场、搞活流通,xx县药监局(县城花山路52号)将大门 侧的沿街房出租给 乡镇 村
同志(身份证号码 ),实行租赁有偿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租赁甲方房屋 间,租赁期为三年,自二0XX年
月 日至二0XX年 月 日。三年共计租金人民币 元。
二、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前,应将三年租金一次性足额交付给甲方后方可启用,满三年后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可优先继续租赁。(具体事宜另订)。乙方租用后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按时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甲方可停电、停水、责令限期搬出。
三、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不得随意改造房屋主体结构及其设施,因乙方造成的设施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转让、转租给他人、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自行终止合同和转租、转让他人的,甲方不退租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乙方要向甲方缴纳三年租金10%的违约金。
五、在租赁期间,甲方按表计数和有关收费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收取水、电费用,乙方不得拒缴,并不得偷电、偷水,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甲方给予停电、停水,并责令限期搬出。
六、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水、电、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卫生、环保等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商。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变动,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八、甲方负责水、电及房屋的公用设施维修,因城市规划或因甲方自行规划设计、房屋改造等原因,需终止合同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出,甲方应退还乙方未使用月份的租赁费,甲方不承担其它经济责任。
九、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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