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全面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除获得医疗救治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内的生活护理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不应由职工负担。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基于两方面原因,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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