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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题解析(1)

日期:07-09 13:12:25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浏览次数: 799 次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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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试题点评: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3的第5问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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